
結髮超過30年,換來的卻是一場空。一名男子婚後不僅另結新歡、離家出走長達10多年,對妻兒更是不聞不問。沒想到日前他竟擅自將全家人居住的房屋掛牌出售,甚至傳訊恐嚇妻兒:「不搬就把東西當垃圾丟掉!」妻子心碎提告離婚,並請求過戶半數房產。法院審理後判准離婚,但在房產過戶請求上予以駁回,原因揭露了法律在剩餘財產分配上的現實限制。
婚後移情別戀,離家十餘載棄妻兒於不顧
判決指出,女子與丈夫於民國83年結婚,婚姻初期兩人感情尚屬融洽,並在女子的協助下購置房屋作為全家居所。不料,丈夫隨後移情別戀,不顧夫妻情分離家出走,長達10多年未曾與妻兒同居。期間對一雙兒女不聞不問,全靠女子獨自打工撫養孩子成人。
背著全家賣房,傳訊嗆「不搬就當垃圾丟」
令人氣結的是,丈夫日前在全家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無預警將母子三人現居住的房屋委託仲介出售,甚至傳簡訊恐嚇女子:「已經請仲介PO出去,你們自己看著辦,最後賣出去你們不整理就請清潔的丟掉。」
面對丈夫冷血無情的行徑,女子徹底絕望,決定向法院提告離婚,並主張該房地是由她協助購置,屬於丈夫現存之婚後財產,要求丈夫將該房屋及土地之應有部分2分之1移轉登記至她的名下。
法院審理時,丈夫坦承同意離婚,但不同意直接過戶2分之1房產。丈夫主張,希望將房屋出售後,扣除剩餘的230多萬元房屋貸款,再將賣房所得的剩餘價金與女子平分。
法院:准許離婚卻駁回過戶房產?
法官認為,丈夫離家多年未盡撫養照顧義務,且擅自出售妻兒住處,對婚姻破裂應負較重責任。鑑於雙方均已無維持婚姻之意願,婚姻確實已產生重大破綻且無回復可能,依法判決准許兩人離婚。
針對女子要求的「過戶2分之1房產」,法官特別指明:民法上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本質上屬於「金錢數額」的債權請求權,而非直接對特定不動產所有權進行物權分割。
除非雙方事前提起訴訟前或訴訟中達成「代物清償」(即雙方同意用房產產權抵償財產分配款)的合意,否則原告不得逕行要求被告過戶特定不動產的所有權。由於丈夫並不同意過戶房產,雙方未達成共識,因此法院依法駁回女子要求過戶半數房產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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