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小孩是許多人最忠實的夥伴、有如家人一般的存在,但一名有養狗的網友表示,自己買了一戶電梯大樓,沒想到卻被管委會要求把狗送走,否則就要鎖卡,這讓他傻眼又無奈「該怎麼辦?」
一名網友在臉書社團「匿名公社」發文,提到自己2年前買了一戶電梯大樓,最近管委會突然宣布社區不能養任何寵物,但他養了10幾年的狗,是從買房開始就跟著搬進來的,而且因為年紀大了,狗狗大部分時間都待在家裡,不會叫也不會影響其他人。
「最近管委會一直上門,要求我搬家或是把狗送走,不然就要鎖我的卡,遇到這種事情我要怎麼辦?」原PO表示,因為有鄰居養大狗,疑似很常嚇到左鄰右舍,導致管委會開會,而有一半以上的住戶都同意,才會做出此決議。
此文一出引發熱議,不少人都認為這實在太扯了,「應該是訂定寵物出門需要繫繩、需要管制不能咬人、咬物等(參照公部門動保處規定),不是因噎廢食」、「鄰居長太醜,常常嚇到我,我能不能請他搬走,荒謬」、「規定訂的有問題,可規定不能養寵物沒問題,但是不能溯及既往才對」、「規定說是規定。請注意這條不溯及既往」;也有網友提供解決辦法,「我朋友的做法是另外再租一間可以養寵物的套房,進行安置」、「賣屋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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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鴻安法律事務所」則指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而第23條第2項第3款也提到「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律師指出,管理委員會或社區大樓的住戶單方面或擅自張貼公告示不能飼養寵物,是沒有任何效力的,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決議、修改,且載明在規約上,禁止養寵物的效力才生效。不過若在規約頒布前就已經飼養,一般來說,新規約制定的效力不溯及既往,所以若是養寵物在前,訂規約在後,那麼原本就養的寵物並不受規約規範,但是住戶就不能夠再飼養新的寵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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