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目前政府已規定,若超過224萬的財產贈與,就須繳納「贈與稅」。不過新北市就有一個成功合法避稅的實例......
一名父親在6年前買了一塊種有果樹的農地後,贈與給兒子,但因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農地農用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兒子不僅不用繳稅,近日還以1000萬元出售該筆農地,且因維持農地農業使用,果樹上結滿果實,順利取得農用證明,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農地」條件,不用繳納「房地合一稅」,順利賺了一筆。
且依《土地稅法》:「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這位父親將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兒子,也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為雙贏局面。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分析,若父親是用1000萬贈與兒子,扣掉224萬元免稅額,那就會被課徵剩下金額10%——75.6萬的贈與稅;若是買總價1000萬的房子給兒子,也是要繳交「不動產以公告價值」換算的贈與稅,而且日後房子若出售,還有可能面臨高額的「房地合一稅」。
但若想用「農地」避稅,也不是那麼輕鬆。根據法規規定,該農地也是要持有5年後才能轉售,而且這五年間也要維持農業使用,不然還是會被追討納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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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1.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2.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3.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4.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5.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6.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7.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