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園本該是保護學生的安全網,卻因狼師的權勢性侵而破裂,更令人動容與心寒的是,受害者在司法路上竟遭到二次傷害。一名高中生物科邱姓男教師利用教師身分與權勢,假借「矯正身體」「雙修推拿」名義,從高一開始對一名女學生進行不當肢體接觸,更在女生滿18歲畢業後,將其拐至家中下藥性侵。
離譜的是,邱男妻子在得知丈夫惡行後,不但未追究其責任,反而對女學生提起「侵害配偶權」民事訴訟,求償高達70萬元。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師母主張毫無根據,裁定全案駁回,女學生免賠。
邱男從女學生高一入學起,就以自己會推拿、能幫學生「矯正身體」為由,對女生進行持續三年的權勢猥褻行為。被害人當時以為這是師長對學生的特別關懷,並未察覺異常。直到女學生滿18歲、剛高中畢業時,邱男邀她到家中「矯正身體」,趁機下藥性侵得逞。女學生事後不堪受辱,毅然控告邱男性侵,校方也認定成立性騷擾及性侵害,邱男遭解聘。
然而,邱男妻子在丈夫丟掉工作又吃官司後,竟反過來對女學生提告侵害配偶權,主張女學生明知邱男已婚,仍與丈夫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約69萬元、醫療費7450元,合計約70萬元。
法官在詳閱刑事性侵案卷宗、兩造對話紀錄以及校方性平會調查報告後,斥責了原告的主張。法院判決指出,經查涉案教師確實是利用師生權勢結構,壓制女學生的性自主決定權進而實施性侵害。女高中生在法律上屬於「性自主權遭不法侵害」的被害人,其身體、精神皆處於被支配與受害狀態,主觀上並沒有要去侵害原告(師母)配偶權的惡意或過失。
法官強調,不能將「因遭受性侵而被迫與已婚者發生關係」的行為,曲解為「破壞他人婚姻的通姦行為」。既然女學生不構成民法上的故意或過失侵權行為,其家長自然也無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法院正式駁回師母70萬元的求償訴訟。
此案判決一出,引發法學界與婦女權益團體的高度讚賞。勵馨基金會等婦女團體指出,過去在《刑法》通姦罪尚未廢除的年代,經常出現「狼師性侵學生,師母卻告學生通姦」的荒謬現象,導致許多受害女性因懼怕社會輿論與訴訟壓力,選擇隱忍不報。
本案法官的明察秋毫,不僅還給了飽受身心折磨的女高中生一個公道,也再次向社會傳遞了清晰的法律界線:法律絕不容許加害者的家屬利用民事訴訟,對性暴力受害者進行制度性的司法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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