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市有位16歲女高中生,6月初放學後離奇失聯,家人對此憂心不已報警協尋,警方循線調查後,發現少女與一名從交友軟體認識的42歲江姓男子私奔,住進泰山一間旅館,直到20日才被找到,已婚的江男已依《刑法》略誘罪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
據了解,一名16歲女學生就讀於新北某公立高中,6月4日放學後,女學生遲遲沒有回家也連絡不上,心急如焚的家人趕緊報警處理,並在臉書社團張貼照片協尋。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女高中生當天曾現身桃園火車站、樹林車站及新莊等地,且期間兩度更換服裝,疑似製造斷點躲避追蹤。
警方進一步追查,發現女學生在泰山與42歲的江姓男子見面,隨後同住在當地一間旅館未離開。6月20日員警上門尋人,尋獲神情慌張但身心正常、未受傷的女學生,同時把江男帶回偵訊。
江男到案後供稱,目前從事物流倉儲工作,已婚育有子女,並坦承與女學生透過交友軟體認識,進而發展出不倫戀。警方訊後依《刑法》略誘未成年罪嫌將江男移送地檢署,檢方22日複訊後諭令其以2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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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略誘罪」?
台南地方檢察署表示,「略誘罪」是指略誘未滿20歲的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的人,要判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所謂「略誘」乃指以強暴、脅迫、恐嚇、詐術等不正方法實施誘拐,而違反被誘人的意思,使其離開原生活處所並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之下。如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的行為或性交,而犯略誘罪,最重判十年;要注意的是,雖和誘未滿十六歲的男女,依法是以較重的略誘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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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情我願」會構成性侵害嗎?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指出,性自主權以16歲為界。
1、滿16歲男女有性自主權,可自己決定是否要與他人發生性行為。
若對未滿16歲之人為性行為則涉及刑法第227條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
刑法第227條 (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
-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未滿18歲之人對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或猥褻,為告訴乃論罪,且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法者考量年齡相若之年輕男女,因相戀自願發生性行為之情形,若一律以第227條之刑罰論處,未免過苛,故增訂第227之1條,俗稱「兩小無猜條款」,18歲以下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另刑法第229之1條規定,18歲以下之人犯第227條之罪為告訴乃論。例如:若男女雙方皆未滿16歲而自願發生性行為,依刑法第229之1條,雙方均同時是被害人及加害人,雙方家長皆可向對方提出告訴,因為法律保護的對象包含未滿16歲的男女雙方而不僅限於女生這方,且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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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片來源:unsplash/pixabay(示意圖,皆非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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