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荷蘭政府近日首度證實,已依照最新修訂規範,對一名未滿12歲、罹患重症且無治癒希望的兒童執行安樂死,成為荷蘭擴大兒童安樂死適用範圍後的首宗案例。由於個案涉及未成年人,也讓「生命自主權」、「父母決定權」以及「醫療倫理」再次成為全球討論焦點。
荷蘭首度證實:未滿12歲兒童已依法安樂死
荷蘭衛生部長Sophie Hermans日前向國會提出年度審查報告時透露,一名未滿12歲的重症兒童已於2025年底接受安樂死,這也是2024年新制度上路後的第一起案例。
基於病患隱私與未成年人保護,官方並未公開兒童年齡、性別、疾病種類及所在地等資訊。依照程序,案件已送交檢察機關與獨立審查委員會,確認醫療團隊是否完全符合所有法定程序。
荷蘭為何修法?因為出現「沒有治癒希望」的重症兒童
荷蘭一直是全球安樂死制度最具代表性的國家之一,早在2002年便正式將安樂死及醫師協助死亡納入法律規範。不過,原本制度存在一段年齡空窗:
- 未滿1歲:可依特殊醫療規範(俗稱「格羅寧根模式」)處理
- 12歲以上:符合法定條件可申請安樂死
- 1歲至11歲:過去沒有法律依據
因此,政府在2024年新增規範,讓1至12歲之間、罹患無法治癒疾病、承受無法忍受痛苦且沒有任何合理替代治療方式的兒童,在極少數特殊情況下,也能適用相關制度。政府當時預估,全國一年約僅有5至10件可能符合資格。
圖片來源:AI整理
兒童安樂死有哪些條件?並不是家長想申請就能做
雖然外界常以「兒童安樂死合法」形容,但荷蘭制度其實設下相當高的門檻。主要條件包括:
- 必須罹患無法治癒的重大疾病。
- 病童正承受持續且無法忍受的痛苦。
- 已確認沒有任何合理治療方式可改善病情。
- 由醫療團隊完整評估。
- 必須徵詢至少一名獨立醫師意見。
- 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必須共同同意。
- 若兒童具有理解能力,也會盡可能納入其意願。
- 完成後仍須送交獨立審查委員會及檢察機關逐案審核。
換句話說,這並非一般意義上的「自主選擇死亡」,而是建立在極端醫療情況下,由醫療專業、法律程序及家屬共同參與的特殊制度。
全球只有少數國家允許未成年安樂死
目前世界上允許安樂死或醫師協助死亡的國家仍屬少數,而允許未成年人適用者更少。例如,Belgium2014年取消最低年齡限制,理論上任何年齡的未成年人,只要具備足夠判斷能力、符合嚴格醫療與法律條件,即可申請安樂死,但實際案例極少。至於Canada、Spain、New Zealand等已實施安樂死制度的國家,目前主要仍限成年患者適用。
為何爭議始終存在?
支持者認為,對於已無法治癒、每天承受巨大痛苦的孩子而言,制度讓家庭多了一項最後選擇,也避免病童持續遭受折磨。但反對者則提出多項倫理疑慮,包括:
未成年兒童是否真正具備完整判斷能力?
父母是否承受過大心理壓力而影響決定?
如何避免制度逐漸擴張適用範圍(俗稱「滑坡效應」)?
醫療是否應以安寧緩和照護取代安樂死?
正因如此,即使荷蘭制度已行之有年,每一起案件仍必須經過嚴格法律審查,不符合規定的醫師仍可能面臨刑事調查。
安樂死不是「放棄治療」,更不同於安寧療護
值得注意的是,許多人容易混淆「安樂死」、「安寧療護」與「撤除維生醫療」。
安樂死(Euthanasia):由醫師依法律程序主動施用藥物終止生命,荷蘭屬合法。
醫師協助死亡(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醫師提供致死藥物,由患者自行服用,部分國家採行。
安寧緩和醫療(Palliative care):以減輕疼痛、改善生活品質為目的,不主動加速死亡。
撤除維生治療:停止無效醫療措施,讓疾病自然發展,法律定位與安樂死不同。
因此,荷蘭此次公布的案例,屬於依法完成的主動安樂死,而非一般安寧療護或撤除維生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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