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封面圖片來源 : pexels(示意圖)
一名航空警察局的員警利用參加音樂祭的機會,結識未成年少女並趁其酒醉帶至車內發生性行為。雖然刑事部分檢方予以不起訴處分,但民事法庭認定該航警利用對方弱勢環境侵害性自主權,判處航警須賠償少女及其父母共計150萬元。
音樂祭結識醉酒少女,假藉拿外套車內侵犯
2023年1月14日至15日期間,該名航警前往新店文山農場參加「霓虹綠洲音樂祭」,並在活動現場結識一名17歲未成年少女。15日晚間,航警見少女因大量飲酒導致行動不便、需要旁人扶持,便以「天冷要到車上拿外套」為由,將少女攙扶離開休息區至停車場,並隨即在車內與少女發生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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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起訴民事照樣賠!法官認定構成重大侵權
少女事後深受創傷、深陷負面陰影,需長期接受心理諮商,其父母獲悉後亦極為心碎。家屬隨後提告,該航警辯稱雙方為「合意性交」,並指出少女當時意識清楚且能自行行走;刑事部分台北地檢署考量證據主義及刑事最後手段性,認定罪嫌不足給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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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少女及其父母另又提起民事訴訟,求償精神慰撫金與心理諮商費共35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指出,刑事與民事責任審查標準不同,民事訴訟著重於填補損害。該男子身為成年人且具警察身份,明知少女未成年且處於醉酒弱勢狀態、性自主判斷能力受限,卻刻意營造有利於己主導之環境,主觀上至少具重大過失,行為已構成侵權。
法官衡酌兩造身分地位、侵害情節及女方受損程度後,判決陳男應賠償少女100萬元,並賠償少女父母各25萬元,合計須賠償15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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