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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歲女童遭母親同居人伸魔爪!男子辯「被幼童構陷」拒道歉,二審判決結果曝

封面圖片來源 : pexels(示意圖)
封面圖片來源 : pexels(示意圖)

彰化一名男子利用與女性同居人及其9歲女兒同住的機會,對女童實施猥褻。事發當時,女童雖第一時間向母親反映遭陳男親吻,但當時並未報案。直到隔年女童在學校接受性平宣導時,才對外完整透露被害經過,校方獲悉後隨即通報主管機關,全案始曝光並移送法辦。

惡狼拒絕道歉賠償,竟稱遭到幼童構陷

該名男子到案後全盤否認犯行,甚至為了脫罪,指稱係遭女童杜撰情節構陷。男子至今未曾向女童或其家屬表達歉意,亦未達成和解或給予任何損害賠償,犯後態度惡劣。法院指出,該名男子利用熟識關係與權勢對反抗能力薄弱的幼童下手,已對其身心健全發展造成不可逆的嚴重創傷。

圖片來源 : pexels(示意圖)
圖片來源 : pexels(示意圖)

彰化地方法院一審審理後,依《刑法》第227條「對未滿14歲兒少猥褻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2年6個月。檢察官認為,該名男子犯後毫無悔意,原審量刑過輕,不足以產生警惕之效與彰顯正義,因此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重判。

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決定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2年6個月的原判。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原審已按《刑法》第47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綜觀其犯罪情節、行為責任、被害人創傷及犯後未和解等情狀,量處2年6月已接近中度刑,符合比例與公平原則。

法院駁回上訴

針對二審維持原判的決定,法院在判決中特別說明以下關鍵心證:原審已按《刑法》第47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綜觀其犯罪情節、行為責任、被害人創傷及犯後未和解等情狀,量處2年6月已接近中度刑,符合比例與公平原則。

圖片來源 : pexels(示意圖)
圖片來源 : pexels(示意圖)

針對該名男子辯稱受誣陷,法院強調熟識者性侵案件中,被害人第一時間常因顧及權勢利害關係、不知如何應對或對未來感到茫然,而選擇暫時靜默,此為常見反應,與預謀杜撰誣告他人的行為有顯著差異。全案目前仍可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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