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親人過世已經很難過了,沒想到跟公司請喪假卻被為難!一名女業務因家中有喪事要請假,但卻被公司主管打槍,強調喪假「不可能連請」,要她把假拆開,甚至還擅自更改她的請假卡日期再呈報上級,最後女業務忍無可忍直接提離職,拿離職單換自由。
一名女網友在論壇Dcard以「請喪假變離職」為題發文,提到7月剛進到一家公司當業務,遇到了不少奇葩的狀況,包括門禁卡在入職後三個禮拜才能拿到,導致她每天上班都得打電話請總務發訪客證等等。
不過造成原PO離職的主因,是「喪假事件」。中秋節前原PO家中有親人過世,因此她打算提前回南部,請假單日期直接寫9月13日至23日,包括中秋連假和喪假;沒想到主管看了卻直接回覆「不可能」,表示沒有人一次請完,要求她把假拆開,「這樣南下北上來來回回不合理就算了,更不懂為何要擅自更改假卡上的日期呈報上級」,這讓她覺非常不合理,決定用離職單來換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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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一出引發熱烈討論,「你應該讓他們資遣你,找出不符合勞基法的項目,跟他們說你要檢舉,他們高機率會搖著尾巴來求情」,也有人要原PO針對請喪假被打槍一事去勞工局投訴,因為喪假沒有任何理由可以阻擋。
不少人也分享自己遇到的職場鳥事,「我們公司老闆跟主管都說 ,請生理假會有觀感不佳的問題,有天他們找四五個人(老闆+主管+同事)進去開會2小時,在討論我的生理假」、「我請喪假結果被資遣」、「還以為是我發的文...我也是遇親人離世請假寫9/13-9/23(6天喪假+中秋+六日),也被主管說沒人這樣請長假,甚至被一頓數落,受不了後毅然決然離職」、「我還有遇過家人過世要處理,被罵耽誤工作」。
喪假請假規定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出,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勞工喪假依下列規定: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另喪假不含例假日,若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申請分次給假,勞資雙方應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清楚約定請假相關規定,使勞工知悉並有所依循,以避免爭議。
勞基法第43條也有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簡言之,勞工只要有正當理由就可以請假,雇主不能用任何理由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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