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雷皓明
窮忙的年代,上班族不想領死薪水,為自己開創事業第二春最常見的做法就是經營網拍。另一方面,人們愈來愈懶得出門購物,因此像「奇摩拍賣」、「蝦皮」、「淘寶」、「eBay」等購物網站,銷售額年年創新高。
商業活動在哪裡,糾紛也就在哪裡。商家與消費者往來的地點,逐漸從店面移轉到網路,於是產生了許多網路交易的爭議。也因此,律師常常要回答網友的這類疑問。
很多人說律師「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其實是因為身為律師,不一定被哪一邊委任,原告、被告,買方、賣方,都可能是客戶,所以兩邊的角度,我們都要有所認識。
【雷律師釋疑】
網購買家:「我能不能退錢或退貨?」
《消費者保護法》指的「消費者」是: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當網路購物發生糾紛時,消費者的主張總會回到一件事:「可不可以退錢或是退貨?」
例如邱小姐這封信的內容。
雷律師,您好:
我因為舉辦活動需要,在網路上跟某蛋糕坊訂購了一批蛋糕,但因為活動臨時取消,所以我就向蛋糕坊取消了訂單,可是蛋糕坊不接受,若是我不履行契約取貨付款,對方就要提告了。請問我這樣難道不能解除契約嗎?
●可以退錢/退貨的情況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是:「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網路買賣被認為是一種「通訊交易」。簡單來說,在通訊交易中,因為消費者看不到物件做實際檢查,所以原則上,消費者在網購拿到東西後的七天內是可以解約的,而且不用說明理由及負擔費用。
●但是,也有例外狀況
那麼,邱小姐可以不要訂蛋糕,要賣家退款囉?
其實也還很難說,因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二項這麼規定:「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這是指如果在某些情況下,讓買家任意取消訂單並要求退費很不合理時,法律設有例外規定。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二條,即有特別規定:「某些特殊商品或是服務,在賣家有告知不能解除契約或退貨的情況下,是不能解約的。」像蛋糕這種易腐敗的產品,有很高的機率不能解除契約或是退貨。
網購賣家:「法律對我有什麼保障?」
在台灣,《消費者保護法》對消費者的保障滿完整的。另外,在消費過程中若有任何爭議,消費者可以向消基會投訴。反觀賣家,即便覺得是消費者無理取鬧而不予回應,反而可能會被標示成對消費者不友善的廠商,使苦心經營的形象毀於一旦。
所以比起買方,其實我更常收到賣方的抱怨。
在《消費者保護法》裡,將賣家分成兩種:「企業經營者」與「偶一為之的賣家」。
●企業經營者
《消費者保護法》中的「企業經營者」是: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的人。落落長的定義,最常出現爭議的是在「為營業」這三個字。到底怎麼樣才算是「為營業」?
其實《消費者保護法》對企業經營者的認定是寬的,只要賣家很頻繁或長期在網路上銷售一些商品或者服務,即便這不是賣家的正職或本業,也會被認為是企業經營者。
舉例來說,我有個朋友本業是律師,但每個月都會出國一趟,每次都會帶些異國商品回來,上網販售,這樣就會被認定為「企業經營者」。
●偶一為之的賣家
可是,若賣家只是偶爾將不需要的東西在網路上兜售,例如:有些人會在整理房間的時候,將不需要的東西便宜賣掉,就不會被認定為企業經營者,而只是「偶一為之的賣家」。
●「企業經營者」或「偶一為之的賣家」,適用法律不同
請問雷律師:
我姓郭。上個月,我從日本帶了一台除塵?機回台灣,後來沒有使用,決定要上網賣掉。有個許先生說要買,我寄送到對方指示的便利商店,卻因沒有人取貨而被退回,害我損失運費,最後對方卻說不買了。這該如何是好?
這樣的爭議,會因為郭先生是被認定為「企業經營者」,還是「偶一為之的賣家」,而有完全不同的結果。
如果郭先生是很頻繁代購的賣家,時常在網路銷售代購商品,就會被認定為「企業經營者」,此時就會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買家享有解除契約或是退貨的權利,而且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
但是,若郭先生只是偶爾在網路上販售自己不需要的電器產品,而屬於「偶一為之的賣家」,那買家與賣家間的糾紛就不會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而要適用一般《民法》的規定。在《民法》的規定中,買家與賣家間的買賣契約既然已經成立了,就不能隨意地解除契約,可能會有違約的損害賠償。
●可以告惡質買家「詐欺」嗎?
遇到惡質買家,企業經營者莫可奈何,偶一為之的賣家要為了些微賠償而打民事訴訟,也非常不划算。
賣家心中難免浮現這個疑問:
「像這樣的惡質買家,難道沒有構成詐欺罪嗎?」
很遺憾,答案是「沒有構成詐欺罪」。
《刑法》中的「詐欺罪」,必須要行為人明明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沒有權利,但心裡仍然想占為己有,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令被害人陷於錯誤並交付財物。
但是在這樣的網路購物糾紛中,對方往往只是沒有取貨,而不是把商品騙到手後不付錢,所以不會構成詐欺罪。
不過,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還是可能有處理的辦法,那就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的「詐術損害財產罪」。曾經有一個判決,判決中的被告也是賣家同業,從頭到尾根本就沒有想買東西,目的是在讓告訴人損失運費,無意取貨而多次虛假下單,最後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個月(參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一○五年審簡字第一一一五號判決」)。
【大家來思考】
不可否認地,當交易是發生在大公司與消費者之間時,選擇讓大公司吸收費用還算情有可原。但是,法律在選擇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同時,對「企業經營者」做廣義的解釋,讓許多創業者在網路經營中,賠上了許多不必要的支出,最後面臨是否能繼續經營的抉擇,也令許多想透過網路行銷的創業者為之卻步,這樣的規範是否妥適,令人省思。
【白話法律小辭典】
對價:指的是相對應的給付,比如說我給你錢,你給我東西。東西的對價就是錢,錢的對價就是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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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品牌賣我淘寶貨,算詐欺嗎?】
某天吃晚餐時,拿起手機逛了一下PTT的網購版,赫然發現某一篇「知名品牌賣淘寶貨」成為熱門推文。
原來事情是這樣的:某個消費者在臉書上看到網路知名品牌販售衣服的廣告,點進廣告,看到照片顯示衣服的質感、設計都還不錯,她就下單購買了。沒想到貨物寄來以後,跟照片相差十萬八千里。她上網蒐集資料,看到大陸的「淘寶網」上有一模一樣的廣告圖片、商品,才發現這家知名品牌根本就是買了廉價、粗糙的淘寶貨,重新包裝後販售。
「這根本就是詐欺!」「不肖商家,吉死他!」底下的推文罵聲一片,有些受到類似案例詐騙的消費者更組成自救會、糾察隊,在網路上打擊這種惡質商家。
可是,不肖的商業行為有許多種,卻不見得「違法」。
知名品牌賣淘寶貨,構成詐欺嗎?
上了當的消費者,可以因為送到的商品不符廣告形容或預想的質感,而告商家嗎?
【雷律師釋疑】
若只有「低買高賣」,不構成詐欺
商人要賺錢,最入門的方式就是「低買高賣」。
例如:某臉書品牌標榜進了一批全新軍裝外套,宣稱設計新穎、材質耐穿,因此標價近兩萬元,遠高於其他網路商家品牌。沒想到,有眼尖的網友以圖搜圖,發現這個臉書品牌賣的衣服,根本是向淘寶網的商家大量批發的外套,連廣告的商品圖片都一模一樣。在淘寶網上的相同商家,即便單件購買、不算入批發的折扣,頂多也只要五千元。網友們罵聲連連,說這個商家搶錢、詐欺。然而,商人「低買高賣」不構成詐欺。
關於詐欺,民事上可以向業者主張撤銷契約,也就是退貨;刑事上則可以提告「詐欺罪」。但無論是民事或刑事途徑,要成立詐欺的條件都是「傳達不實資訊」、「使人陷於錯誤」,進而付錢購買。
這種低買高賣的情形,只要沒有傳達「客觀上的不實資訊」來造假(比如明明是仿冒品,卻標榜是××牌真品),而只有以「主觀評價」的宣傳吸引消費者(比如主張「材質舒適」、「涼感十足」),即使賣的是品質較差、質感較差的貨品,也不構成詐欺。
因此,在這個臉書品牌賣淘寶貨的例子中,如果商家沒有標榜「絕非淘寶貨」、「使用真牛皮」、「三宅一生親手設計」這種造假的事實,只說「好看實穿」、「大家都愛用」,儘管品質惡劣也不構成詐欺。
說穿了,「低買高賣」是一種合法的商業手腕,只要過程中沒有涉及假冒,法律就不禁止這種行為。
謊稱產品內容,則構成「詐欺」與「廣告不實」
●商品資訊不實在,就構成了「詐欺罪」
有一些品牌在銷售商品時,不僅低買高賣,更「謊稱產品內容」。
舉例來說:明明是塑膠纖維,卻謊稱是純棉製造;根本是國外工廠製造的,卻謊稱是在地純手工製造──這些就不是單純的商業手段了,而是利用假造的資訊「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意願」,若還賣了一個顯然不相當的價格(例如工廠衣卻賣手工衣的價格),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三三九條的「詐欺罪」。
●《民法》的詐欺條件
不過,也不是所有類型的內容不實都構成詐欺。
以民事上的詐欺來說,法院認為不實的資訊要屬於「重要事實,足以影響當事人的決定」,才會構成詐欺(參見「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五八號民事判決」)。
拿「衣服」來當例子,衣服的顏色、使用的材料、是手工或機器製造,可能就會是重要事實;反過來說,洗滌方式、下單後的交貨期限,可能就不會是重要事實,即使商家針對這些事情傳遞錯誤的訊息,也不會構成詐欺。
●廣告不實,也會違法
有一些商家喜歡標榜「在地製作」、「來自××的手工好品牌」,但明明是從國外批來的工廠貨,這除了有觸犯「詐欺罪」的疑慮,更涉及「廣告不實」。
依照《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業者不可以針對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製作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廣告。這些「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製造方法、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與加工地。
因此,這種濫用消費者「支持在地」、「愛台灣」的心理,還涉嫌廣告不實,屬於違法行為,依照《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可以處五萬至兩千五百萬不等的罰鍰,並可限期改善,甚至廣告要停止露出。
買到詐欺、廣告不實的品牌,該怎麼自保?
如果你買到的品牌涉嫌詐欺或廣告不實,你可以這樣做:
一、向商家說:「我要撤銷買賣契約。」
依照《民法》第九十二條,如果你是受到詐欺而做了法律上的決定,你可以撤銷你原先的決定。因此,你受網路商家詐欺,與他們訂下買賣契約、下了單,可以依照《民法》第九十二條,向商家主張你要撤銷契約。
契約撤銷以後,你可以要求業者退錢;但反過來說,你也必須把收到的貨物還給業者,兩不相欠。
如果商家不理會你的請求,那麼你可以尋求更有力的幫助,例如:先向各地的消保官提出消費爭議,請他們介入調解;假如業者仍不願處理,就需要提起訴訟,逼迫商家出面解決。
二、向公平會檢舉廣告不實
廣告不實,屬於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業務範圍,這一部分無法透過訴訟處理,但是,你可以備妥業者廣告不實的事證(例如:不實廣告的「契約」、「網站廣告頁面」,以及不符廣告內容的實際商品),向公平會提出檢舉,請求公平會對廣告不實的惡質商家開罰。
三、向警局、地檢署提出告訴
詐欺的網路商家,涉嫌觸犯《刑法》第三三九條「詐欺罪」。
除了走民事途徑向商家撤銷契約,你也可以選擇向警局、地檢署提出詐欺罪的告訴,讓檢警介入調查業者不肖牟利的行為,並且將他們繩之以法。
【大家來思考】
網路世界帶來了便利,但也帶來許多問題。在前一個世代,我可以和賣家面對面,不管是用問的、用刺探的,或是摸摸看、拿拿看,能夠輕易地確認自己買到的貨品是真是假,稍微保護自己不被騙。
可是,在這個世代,網路彷彿是一層屏障,我們根本不知道商品從何而來、長得怎樣。若想要自保,每個人都得像柯南一樣有偵探的實力,多方探查,才能相信:「嗯,我沒有被騙。」說不定,未來不只婚姻出軌與抓姦需要蒐證,連網購都需要徵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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