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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遺囑規定太落伍?律師轟5大不合理限制

圖片來源:AI生成
圖片來源:AI生成

每個人都有權利處分自己的財產、妥善交代後事,但在台灣現行的《民法》框架下有5種法定遺囑方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但這5種方式對部分身心障礙者、高齡者與不識字者,又極度不友善。

博恩在《博音》中邀請國內知名家事法權威賴芳玉律師共同對談,犀利指出台灣現行遺囑法律存在的嚴重瑕疵,高喊:「這根本是制度性歧視!」該影片迅速引發社群熱議,也讓爭議已久的遺囑修法議題再度浮上檯面。

5 種法定遺囑有漏洞

1. 自書遺囑

核心法律要件: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手寫」全文並簽名。
現實痛點:在現代資訊社會中,使用電腦打字或點字機列印一律無效。但對中風、手部殘疾、帕金森氏症患者,或是根本不識字的長輩,完全被這條規則排除在外。

2. 公證遺囑

核心法律要件: 必須指定 2 名見證人,並由立遺囑人當場「親人口述」遺囑意旨。
現實痛點:瘖啞人因為無法用嘴巴說,直接被卡死;而重度聽障者在後續的「宣讀程序」中,也難以確實聽取並確認內容。

3.  代筆遺囑

核心法律要件:必須指定 3 名見證人,同樣由立遺囑人「口述」意旨,再由其中一人代筆記錄。
現實痛點:許多重病在床的長輩,實務上可能只能被動地對親友的提問「點頭或搖頭」,這類遺囑事後常被法院判決無效。

4.  密封遺囑

核心法律要件: 寫好後密封,在信封縫隙處簽名,並親自向公證人陳述這是自己的遺囑。
現實痛點:雖然可以請人代寫,但整體法定程序極度繁瑣。而且對於不識字、無法簽名,或因重病無法親自向公證人陳述的長輩而言,實務操作困難重重。

5. 口授遺囑

核心法律要件: 僅限在生命危急、無法用其他方式立遺囑時使用,須口授遺囑意旨並進行錄音。
現實痛點:同樣卡在必須「口頭表述」,無法說話的人依舊無法使用。更重要的是,這類遺囑具有強烈的時效限制,只要立遺囑人病癒或脫離險境後,滿 3 個月未改立其他遺囑,該口授遺囑便會直接失效。

事實上,這項「歧視爭議」在台灣法學界與民間團體早已爭論多年。台灣雖已將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內國法化,但在保障財產處分權的《民法》繼承編上,修法進度卻始終牛步。

儘管法務部過往曾多次研商,實務上也曾放寬「代筆遺囑得以電腦打字列印(但仍須口述與簽名)」,甚至考慮引進手語、通譯、點字等障礙協助機制,但核心的「自書遺囑必須手寫」以及「代筆/公證必須口述」的法條文字,至今仍未獲得根本性的修正。

在科技與資訊化如此發達的今天,如何打破「只能手寫、只能口說」的傳統法律窠臼,還給身心障礙者與銀髮族應有的尊嚴與自主權,將是立法機關無法迴避的重大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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