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歲死刑犯黃麟凱於1月16日晚間9點執行槍決,這也是台灣相隔5年再度執行死刑命令,不過各國的死刑方式又有什麼不同呢?今天小編就帶大家看看那些不同的「死刑執行方式」。
世界各國的死刑執行方式
死刑作為法律中的極刑,執行的方式常因地區、文化和歷史背景的差異而有所不同,至今全球仍有部分國家保留死刑,並採用各種方式對死刑犯執行,這些方法也都反映了不同國家的司法傳統,以及對人權議題的態度。
絞首刑
據 「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過去資料說明,絞首為最古老的執行方式,其原理係利用重力作用,瞬間折斷頸骨,致產生腦死或因切斷頸動脈而死亡。只是,原始的絞首刑是讓受刑人痛苦地緩慢死亡;今則以改良方法,令受刑人頸部套上長繩後,站立於踏板上,執行時,將踏板向下開,使受刑人墜落於腳下洞內。為配合重力作用,一般身材約需兩公尺的繩子。
而絞首刑的優點是能保持屍首完整;缺點則是不能確實地達到死亡效果,尤其像伊朗、利比亞等國,仍採用舊式絞首刑,更不符現代刑事政策之精神。至今仍保有絞首刑的國家包括像:緬甸、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等。
槍殺刑
槍殺刑源於軍事審判,指對受刑人槍擊,致其心臟損傷、中樞神經損傷或出血而死,目前為止,槍決在世界上各個國家也沒有固定的模式,約有86國採用槍殺刑,為最普遍之執行方式。
槍殺刑的優點為近距離射擊頭部側面(不逾兩公尺),不但迅速腦死,保持顏面完整,並利於醫學上器官之移植;缺點則因執行者精確程度不同,而無法掌握確實死亡之時間。尤其對心臟射擊時,無法立即死亡。如射擊頭部,又易傷及顏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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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刑
執行方式為將受刑人固定於電椅,頭戴電帽,臉戴面罩,然後通以二千至三千伏特之電流,目前,僅美國餘數州採用此種方式。
電氣刑是利用電流速度,較人腦對感情、知覺反應迅速之原理,以減輕受刑人之痛苦(事實上是否真正減輕痛苦不一定),且執行人不須直接下手,可減輕執行死刑者心理壓力;缺點則是可能因受刑人體質,或因氣候因素與機械因素,而使受刑人經過三至四次之電流衝擊,仍歷經二十分鐘才死亡。
瓦斯刑
瓦斯刑與第一次世界大戰,使用氨酸毒氣於戰場有關,將受刑人固定於密閉室內之椅子上,再灌入瓦斯,使受刑人立即喪失意識,最後窒息而死,目前,僅美國數州採用此種方式。
瓦斯刑優點為瞬間死亡,理論上來說符合人道;缺點則是毒氣因為濃度不好控制,而且,如受刑人欲捐贈器官,則無法採用此方式。
藥劑注射
是一種將速效之藥劑注入靜脈,使人犯心臟衰竭而死的執行方式,其劑一般分三劑,第一劑為強效鎮靜劑,立使受刑人昏睡;第二劑為非自主神經麻醉劑,使受刑人非自主神經麻醉,四肢麻木呼吸停止;第三劑為自主神經麻醉劑,使受刑人心臟停止跳動。
優點為最少痛苦,符合人道、設備及費用經濟;缺點則以美國曾有執行死刑案例,如受刑人抗拒時,藥劑進入動脈或筋肉,會造成痛苦或受刑人因吸食毒品,而有抗藥性,將減少效果,另外藥劑注射須醫護人員參與,違反醫護人員不得危害生命之倫理。
斬刑
斬刑與斷頭台不同,斬刑是以大刀將人犯之頭部砍下,以結束生命,為較原始且殘忍的方法,大家在看電視劇時也經常可以看到,目前,只有沙烏地阿拉伯仍把斬首作為處決死刑犯的合法方式,其國內大部分死刑犯均用此種方式行刑。
石擊刑
石擊刑事將受刑人身體埋入沙土固定,然後以亂石擊斃,是非常殘忍的執行方式,目前仍有伊朗、沙烏地阿拉伯、蘇丹、奈及利亞等國家採此刑。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曾在2010年4月份曾發表的一份報告,表示光1~2月份,至少有40名伊拉克婦女被以石刑殺害,理由是「不道德行為」。
死刑的執行方式在不同國家呈現多樣性,但廢除死刑的呼聲也在全球範圍內逐漸增強,大家覺得哪種死刑方式最可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