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目前規定,六親等以內的旁系親屬(如表姪孫、表姪孫女)不得結婚。近日立法院法制局建議將禁婚範圍從六親等縮小為四親等,引起社會議論。對此,國內生殖專家、茂盛醫院院長李茂盛提出隱憂,認為此舉無助於改善少子化現象,還可能造成台灣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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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少子化議題已成國安危機。法制局在研析報告中指出,隨著現代社會中親戚往來愈發疏遠,許多人對四親等以外的親屬早已不熟悉,因此將旁系血親的禁婚範圍設在六親等,顯得過於寬泛。報告建議主管機關參考德國、日本及我國同性婚姻相關立法,評估是否可將禁婚範圍適度縮減為四親等,以更符合現代社會的實際情況。
然而,生殖醫學會理事李茂盛則持反對態度「萬萬不可。他指出,若表兄弟姊妹通婚,生育時更容易出現畸形兒,不僅對台灣社會不利,也會增加醫療與健保負擔。此外李茂盛強調,將禁婚範圍縮減為四親等對提升生育率毫無幫助,他認為加強托育政策、優化補助計畫等,才能夠解決少子化的根本問題,若政策變來變去會讓台灣的生育環境更加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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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四等親以內的旁系血親或姻親?
1.直系
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親、子女此類親屬關係。
2.旁系
指直系以外之親屬。
3.血親
具有事實上血緣聯繫之親屬,及法律上血緣聯繫(收養)之親屬。
4.姻親
指血親之配偶,如兄弟姊妹的配偶;配偶之血親,如丈夫或妻子之父母或兄弟姊妹;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如丈夫或妻子的兄弟姊妹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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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等該怎麼算?衛福部保護服務司舉例:
1.我與父母親為一親等。
2.我與姐姐為二親等 (我到父母為一親等,父母到姐姐再一親等,加起來為二親等 )。
3.我與表姐弟為四親等。(我到母親為一親等,母親到外祖父母再一親等,外祖父母到舅舅為再一親等,舅舅到表姊弟再一親等,加起來為四親等) 。
4.父親與外祖父母因婚姻關係而互為一親等。
5.母親與伯父因婚姻關係而互為二親等。(母親到祖父母為一親等,祖父母到伯父再一親等,加起來為二親等)。
6.我的配偶與我的姑姑為三親等。(配偶與我的父母因婚姻關係為一親等,父母到祖父母再一親等,祖父母到姑姑再一親等,加起來為三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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