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養不容易。每個小孩個性不同,有的孩子好好講就會聽、甚至是自動自發,但有的....就需要比較嚴厲的方式警告,他才能把話聽進去、導正行為。但需要到多嚴厲呢?每個家長的底線可能就不同了。
什麼是「懲戒權」?
根據我國民法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具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而考量到未成年子女的不同特性、不容易,民法第1085條允許父母擁有懲戒權,可基於教養目的,在「必要範圍」內適度地懲戒子女。
修法理由:常遭誤用,成為不當管教的藉口
但...這懲戒的行為、底線,又沒有一個具體的說法,過去就曾發生過家長因不當管教進入訴訟時,引用這條法規,主張自己有打罵孩子的權利。法務部也因此擔心,「懲戒」二字在實務上會常遭誤用,或作為對未成年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的藉口。
修法後,該怎麼教?
為了孩子的身心健全,法務部及監察院在參酌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及相關一般性意見後,將原條文修正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人格,不得對子女做出任何身心暴力行為。」情節嚴重者可停止親權。
「身心暴力」具體行為又是哪些?衛福部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相關規範意旨解釋,精神暴力方面,包括:心理、精神的虐待、辱駡、情感淩辱或忽視;人身暴力方面,包括:所有體罰和所有其他形式的酷刑,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或來自成人和其他兒童的人身欺淩和欺負。而體罰方面,則指任何使用人身暴力,並造成某種程度疼痛或不適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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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反應
這條法規的修正,讓許多家長擔心未來管教小孩會更困難,而且也認為這樣的定義還是很模糊,更表示:「個人覺得其實不應該直接訂立這種法案,畢竟『清官難斷家務事』,反而對於已經造成孩童實質傷害的情況下,罰則應該加重,讓孩童的教養負責人自己判斷適當的教養方式。」也建議政府應該舉辦或增設「親子教養與互動」的免費課程或諮詢專線,讓所有父母在對孩子教養及互動方面能夠有所依循或參考。
管教確實很難。但編輯相信除了「打罵」以外,還有很多種管教方式......對於這條法規,你又有什麼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