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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信CP值小心會吃虧~愛買網拍必知的「價格陷阱」要注意,這種情況買到假貨竟然只能認賠?

22 Nov, 2018

作者:雷皓明

  

 

某天吃晚餐時,拿起手機逛了一下PTT的網購版,赫然發現某一篇「知名品牌賣淘寶貨」成為熱門推文。

原來事情是這樣的:某個消費者在臉書上看到網路知名品牌販售衣服的廣告,點進廣告,看到照片顯示衣服的質感、設計都還不錯,她就下單購買了。沒想到貨物寄來以後,跟照片相差十萬八千里。她上網蒐集資料,看到大陸的「淘寶網」上有一模一樣的廣告圖片、商品,才發現這家知名品牌根本就是買了廉價、粗糙的淘寶貨,重新包裝後販售。

「這根本就是詐欺!」「不肖商家,吉死他!」底下的推文罵聲一片,有些受到類似案例詐騙的消費者更組成自救會、糾察隊,在網路上打擊這種惡質商家。

可是,不肖的商業行為有許多種,卻不見得「違法」。

知名品牌賣淘寶貨,構成詐欺嗎?

上了當的消費者,可以因為送到的商品不符廣告形容或預想的質感,而告商家嗎?

 

【雷律師釋疑】

若只有「低買高賣」,不構成詐欺

商人要賺錢,最入門的方式就是「低買高賣」。

例如:某臉書品牌標榜進了一批全新軍裝外套,宣稱設計新穎、材質耐穿,因此標價近兩萬元,遠高於其他網路商家品牌。沒想到,有眼尖的網友以圖搜圖,發現這個臉書品牌賣的衣服,根本是向淘寶網的商家大量批發的外套,連廣告的商品圖片都一模一樣。

在淘寶網上的相同商家,即便單件購買、不算入批發的折扣,頂多也只要五千元。網友們罵聲連連,說這個商家搶錢、詐欺。然而,商人「低買高賣」不構成詐欺。

關於詐欺,民事上可以向業者主張撤銷契約,也就是退貨;刑事上則可以提告「詐欺罪」。但無論是民事或刑事途徑,要成立詐欺的條件都是「傳達不實資訊」、「使人陷於錯誤」,進而付錢購買。

這種低買高賣的情形,只要沒有傳達「客觀上的不實資訊」來造假(比如明明是仿冒品,卻標榜是××牌真品),而只有以「主觀評價」的宣傳吸引消費者(比如主張「材質舒適」、「涼感十足」),即使賣的是品質較差、質感較差的貨品,也不構成詐欺。

因此,在這個臉書品牌賣淘寶貨的例子中,如果商家沒有標榜「絕非淘寶貨」、「使用真牛皮」、「三宅一生親手設計」這種造假的事實,只說「好看實穿」、「大家都愛用」,儘管品質惡劣也不構成詐欺。

說穿了,「低買高賣」是一種合法的商業手腕,只要過程中沒有涉及假冒,法律就不禁止這種行為。

 

謊稱產品內容,則構成「詐欺」與「廣告不實」

●商品資訊不實在,就構成了「詐欺罪」

有一些品牌在銷售商品時,不僅低買高賣,更「謊稱產品內容」。

舉例來說:明明是塑膠纖維,卻謊稱是純棉製造;根本是國外工廠製造的,卻謊稱是在地純手工製造──這些就不是單純的商業手段了,而是利用假造的資訊「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意願」,若還賣了一個顯然不相當的價格(例如工廠衣卻賣手工衣的價格),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三三九條的「詐欺罪」。

 

●《民法》的詐欺條件

不過,也不是所有類型的內容不實都構成詐欺。

以民事上的詐欺來說,法院認為不實的資訊要屬於「重要事實,足以影響當事人的決定」,才會構成詐欺(參見「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五八號民事判決」)。

拿「衣服」來當例子,衣服的顏色、使用的材料、是手工或機器製造,可能就會是重要事實;反過來說,洗滌方式、下單後的交貨期限,可能就不會是重要事實,即使商家針對這些事情傳遞錯誤的訊息,也不會構成詐欺。

 

●廣告不實,也會違法

有一些商家喜歡標榜「在地製作」、「來自××的手工好品牌」,但明明是從國外批來的工廠貨,這除了有觸犯「詐欺罪」的疑慮,更涉及「廣告不實」。

依照《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業者不可以針對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製作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廣告。這些「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製造方法、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與加工地。

因此,這種濫用消費者「支持在地」、「愛台灣」的心理,還涉嫌廣告不實,屬於違法行為,依照《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可以處五萬至兩千五百萬不等的罰鍰,並可限期改善,甚至廣告要停止露出。

 

買到詐欺、廣告不實的品牌,該怎麼自保?

如果你買到的品牌涉嫌詐欺或廣告不實,你可以這樣做:

 

一、向商家說:「我要撤銷買賣契約。」

依照《民法》第九十二條,如果你是受到詐欺而做了法律上的決定,你可以撤銷你原先的決定。因此,你受網路商家詐欺,與他們訂下買賣契約、下了單,可以依照《民法》第九十二條,向商家主張你要撤銷契約。

契約撤銷以後,你可以要求業者退錢;但反過來說,你也必須把收到的貨物還給業者,兩不相欠。

如果商家不理會你的請求,那麼你可以尋求更有力的幫助,例如:先向各地的消保官提出消費爭議,請他們介入調解;假如業者仍不願處理,就需要提起訴訟,逼迫商家出面解決。

 

二、向公平會檢舉廣告不實

廣告不實,屬於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業務範圍,這一部分無法透過訴訟處理,但是,你可以備妥業者廣告不實的事證(例如:不實廣告的「契約」、「網站廣告頁面」,以及不符廣告內容的實際商品),向公平會提出檢舉,請求公平會對廣告不實的惡質商家開罰。

 

三、向警局、地檢署提出告訴

詐欺的網路商家,涉嫌觸犯《刑法》第三三九條「詐欺罪」。

除了走民事途徑向商家撤銷契約,你也可以選擇向警局、地檢署提出詐欺罪的告訴,讓檢警介入調查業者不肖牟利的行為,並且將他們繩之以法。

 

【大家來思考】

網路世界帶來了便利,但也帶來許多問題。在前一個世代,我可以和賣家面對面,不管是用問的、用刺探的,或是摸摸看、拿拿看,能夠輕易地確認自己買到的貨品是真是假,稍微保護自己不被騙。

可是,在這個世代,網路彷彿是一層屏障,我們根本不知道商品從何而來、長得怎樣。若想要自保,每個人都得像柯南一樣有偵探的實力,多方探查,才能相信:「嗯,我沒有被騙。」說不定,未來不只婚姻出軌與抓姦需要蒐證,連網購都需要徵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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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與退租,如何好聚,也好散?】

當房客搬入租屋後,就是房東與房客「兩人世界」的開始,只不過,純情房東與俏房客之間,時常發生的不是愛情的火花,而是戰爭的火藥。

「張先生,你房子的天花板會漏水,已經通知你了,你怎麼都不來修?」

「陳小姐,我放在屋子裡的那些家具,你怎麼沒有好好愛護,東缺一角、西破一塊呢?」

在租賃期間,房東與房客之間的進與退,彼此互負怎麼樣的權利義務,就用幾個最常發生的紛爭來解釋吧。

 

【雷律師釋疑】

東西壞了,誰應該負責?誰應該修繕?

依照《民法》第四二九條,除非在簽約時另有約定,否則應該由房東負責租屋內容的修繕義務。依照內政部的規定,這也是目前租賃契約中應記載的事項,一定要寫在契約裡,如果你在簽約時發現少了這一條,可以向對方要求更正。

所以,如果熱水器不熱了、馬桶不通、燈管不亮等等,原則上房東有責任處理這些問題。但如果房東、房客之間,想要約定由房客自己負責日常生活用品的修繕義務,這也是合法的,可是建議要在契約內寫清楚,以避免麻煩。

真正住在屋子裡的是房客,屋主雖然有責任,但如果拖個十天半個月,對房客來講也是一大損失,萬一是漏水、停水、停電等問題,那更是嚴重影響生活品質。實務上最麻煩的問題是:該由誰來修?房客可不可以自己找師傅處理?維修費用可不可以由房客先墊?

 

一、房客可以自己修

原則上,既然是房東有責任,就應該由房東負責修繕,房客依法有權利要求房東履行他的責任。

但是,若房東太忙碌不便處理(例如:房子在台北,但房東住在國外),或是遇到惡質房東不願處理,依照《民法》第四三○條,只要房客曾請求修繕,但房東卻仍不前往維修,房客可以自己先墊錢找人修,之後再跟房東要這筆費用,或是直接從下個月的房租中扣除。

對於一些租屋的重大問題,選擇自己先墊錢,再從下個月租金中扣除,是一個比較有效率的方法。

 

二、房客可以拒付租金

若房客認為這明明是房東的責任,不想替房東擦屁股,在法律上,也可以選擇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意思是「你不做好你該做的事,那我也不要做」。以租房子來說,房客能主張「你不修好房子,我就不付租金」,藉由拒付租金,逼迫房東出面解決。

 

三、房客可以退租

最激烈的手段是:房客可以直接退租。依照《民法》第四三○條,如果房客已經催告房東進行修繕,房東卻遲遲沒有動作,房客覺得「是可忍,孰不可忍」,可以選擇直接終止契約,拍拍屁股走人。

但是,若房客在租賃期間曾發生任何毀損或未繳清的債務,還是得進行賠償。

當然,若東西是房客自己弄壞的,就是由房客自己負擔維修的責任,房東無須負責,還可以向房客請求損害賠償。還記得簽約時先收的押金嗎?房東可以從這裡面扣掉賠償費用,不用再等著對方匯款或是去提告、打訴訟,省時也省力,等到房客退租時,只需要返還剩餘的押金就好。

 

房東可以隨便闖入我跟他租的房子嗎?

租賃在法律上的意義,是把「使用權」在一段期間內賣給別人。所以,一旦租賃期間開始,房東雖然是「屋主」,有權買賣、抵押來處分他的財產,但並不是房屋的「使用人」,不能任意使用、進出已經租出去的房子。

實務上,有不少判決是房東趁房客不在時私自開門進入,而被房客提告的。

例如,房東表示:「是因為房客都不繳房租,我才進去的啊!」(參見「台中地方法院一○五年度易字第七九九號判決」)。

在另一個案例中,房東則表示:「因為租期已經到了,但房客不肯搬家,我進去把房子清空,是合理行使我的權利。」(參見「新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易字第一七九六號判決」)。

但很可惜,這些在法律上都不是足以免責的理由。在這類的案子裡,法院會認為依照法律,房東透過訴訟後再進行強制執行,才是合法的,就算房客理虧,但如果是不經法律程序而動用私力解決紛爭,就是不合法。因此這些擅闖房屋的房東,被法院根據《刑法》第三○六條「侵入住居罪」判了刑。

如果要避免發生這種情況,建議雙方在簽約時,就要在契約中寫清楚「房東可不可以自由進出房屋,或是在特定時間才能進出房屋」,減少未來發生爭議的可能,這不只是保護房東的權益,也是避免房客的居住空間被擅自入侵。

 

其他房客抽菸、很吵、養狗,生活環境與合約不符,怎麼辦?

這種情況,我以前念書的時候,在外租房子也遇過。

找房子時,看起來都很棒,喜孜孜地入住了,沒想到,看屋時明明說「本棟禁菸」,在窗邊讀書時,卻從窗外飄來陣陣菸味,還在走廊上撿到香菸盒。說好的禁菸呢?

又或者房東說:「這裡的環境很安靜,附近鄰居都是安養生息型。」結果住進去以後沒多久,室內裝潢聲此起彼落,又或是某戶鄰居馬力全開地在看電視上的摔角比賽,讓人有如親臨現場。

 

●只能自己與房東協調、溝通

這些情況,基本上都屬於契約自治的範圍,也就是說,你只能自己與房東協調、溝通。除非你們在契約內,對於這些生活環境有很明確的約定,例如契約內寫著:「本棟禁菸」,或者是「附近噪音低於××分貝」,你才有可能進一步主張對方有違約,或依照《民法》第八十八條所講的「因錯誤而締約」來解除契約。

但實際上根本不會這樣子簽約,因此,面對這些問題,房客很難向房東主張權利,要求他一定得解決這些味道、噪音的問題。

如果是合租型的房屋,也許房客還能要求房東去對其他房客施壓,請他處理違約房客的問題,讓那些違反契約約定的房客退租;但如果是獨立門戶的租賃契約,房東就沒有責任、也沒有能力去替房客解決與鄰居之間的紛爭了。

面對這種情況,除了透過私人間的溝通、協商,來減輕這些影響生活的困擾外,可能就得從那些抽菸、吵鬧的鄰居是否違反了《菸害防制法》、《噪音管制法》的規定,來舉發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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