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投一名男子與妻子新婚才半年,命運卻跟這對愛侶開了一個大玩笑。妻子因病成為植物人,丈夫並沒有轉身離開,而是毅然決然搬進妻子的娘家,照料她長達7年,直到岳家搬遷才將妻子接回家中親自照護,並於2008年安排入住長照機構。然而,經歷了24年的漫長陪伴與照顧,丈夫實在身心俱疲,決定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南投地院因這理由予以准許。
南投一名男子阿哲(化名)於1999年12月27日結婚,但幸福的婚姻生活才過了半年,妻子婷婷(化名)就因病倒下,最終成為植物人。儘管如此,阿哲沒有選擇離開,而是搬進婷婷的娘家,照顧妻子長達7年。直到岳家搬遷,他才將妻子接回家中親自照護,並於2008年安排婷婷入住長照機構。
2022年,婷婷的父親去世,需辦理遺產繼承事宜,在其兄弟姊妹的請求下,阿哲為妻子聲請監護宣告,法院審酌後裁定,婷婷因嚴重腦傷,無法進行語言溝通或理解他人指令,生活完全依賴他人全天照顧,認知與判斷功能皆嚴重退化,最終由阿哲擔任其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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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哲認為,自己照顧妻子的20多年期間,其實並沒有共同經營生活,也就是這段婚姻早已名存實亡,因婷婷無法參與或維繫夫妻共同生活,兩人也失去情感交流的可能,基於現實考量,他認為婚姻已無維繫必要,遂請求離婚。
不過婷婷的代理人反駁,稱夫妻間當初曾立下「相守終老」的誓言,理應在配偶病困之時不離不棄,而非藉病情為由主張終止婚姻。代理人強調,婷婷的病情並不構成對阿哲生命健康的威脅,亦非屬傳染或惡性疾病,因此不符合《民法》中離婚事由的規範,請求法院駁回阿哲的訴求。
然而,法院審酌整體情況後指出,婷婷已處植物人狀態20多年,經法院宣告為受監護人,其生理與認知狀況皆無改善跡象,與丈夫之間已無法維持實質的婚姻關係。考量原告不願再延續此段婚姻,而被告亦無力參與婚姻的本質運作,法院最終裁定,雙方婚姻僅餘形式,故准許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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