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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課稅辦法出爐」直播主、YTR注意!財政部出手重點一次看

11 Sep, 2025
圖片來源:pexels
圖片來源:pexels

網紅要課稅了!財政部於10日公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且說明「網紅」與「境內網紅」的定義。直播主和YTR需特別注意了,相關課稅重點有哪些?帶你一次看!

「網紅」與「境內網紅」的定義?

財政部此次是依網紅、平台、廣告主和觀眾等四個主要項目,再依境內、境外決定課稅方式。關於「網紅」與「境內網紅」的定義,財政部說明如下:
1. 網紅:是指經常性於網路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
2. 境內網紅:可透過多項標準認定,例如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有住所或居所、使用境內裝置或手機門號(886)、或透過帳單地址、銀行帳戶、IP 位址、SIM 卡等資訊可判斷為我國境內自然人。

「網紅課稅辦法出爐」財政部出手重點一次看。圖片來源: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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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何時需辦理稅籍登記?

一、財政部表示,有下列條件者須辦理「稅籍登記」:
1. 在我國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
2. 具備營業牌號。
3.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4. 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貨物10萬元、勞務5萬元)。

二、課稅模式內容為何?
財政部也說明課稅模式內容,指出網紅授權平台使用其創作(如影音、圖文等表演勞務)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服務時,平台自廣告主或觀眾取得勞務收入,網紅則依粉絲數或合約條件,自平台取得分潤收入,形成「網紅、平台、廣告主、觀眾」四方交易關係。

三、以上所述的交易內容,財政部認定為「新興網路交易型態」,課稅方式如下:
1. 符合營業人要件之網紅,提供的表演勞務不屬專業性勞務或受僱勞務,應課徵營業稅。
2. 平台自廣告或觀眾取得的收入、網紅自平台取得的分潤,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3. 稅務判斷除依契約方(網紅與平台)外,亦須參考實際觀眾所在地。若付費或免費觀眾位於境內,相關分潤收入即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網紅課稅辦法出爐」財政部出手重點一次看。圖片來源: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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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範圍」怎麼判斷?

財政部表示,課稅不僅依照網紅與平台契約關係,也要看觀眾所在地。若觀眾位於台灣,網紅自平台取得的分潤收入就屬於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對此舉例:「境內網紅自YouTube獲得65元分潤,其中52元來自台灣觀眾,應依5%(查定計算者1%)稅率繳納營業稅;至於13元來自境外觀眾,則可適用零稅率申報。

「課說輔導期」是什麼時候?

「網紅稅新制」即日起實施,財政部也說明設有輔導期至115年6月30日(申報繳納於同年7月15日前完成)。輔導期內,若網紅或平台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將免予處罰。財政部呼籲,網紅與平台仍應配合辦理,若因疏忽違規,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