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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侵追訴期延長!5歲受害、50歲仍可追責

30 Jan, 2026
圖片來源:canva
圖片來源:canva

行政院29日通過《刑法》修正草案,針對社會高度關注的兒少性侵案件,明定「被害人未滿20歲前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等同實質延長性侵案件的追訴期限。行政院表示,此次修法是為回應多年來被害人團體、監察院及釋憲意旨,盼能補上制度漏洞,讓更多受害者有機會追究加害責任。

行政院指出,兒少性侵案件與一般犯罪不同,被害人常因年幼、權力不對等、加害者為熟識親友,或長期心理創傷影響,難以在第一時間報案,許多人往往在成年後、進入職場、接受心理諮商,甚至脫離家庭控制後,才有能力面對並揭露傷害。然而,現行刑法的追訴時效,仍是自「犯罪成立日」起算,導致不少案件在被害人鼓起勇氣時,早已逾期,司法之門就此關閉。法務部形容,這讓被害人陷入「不敢、不能、不知道要提告」的三重困境。

滿20歲前「停止計算」追訴期

此次修正的核心,在於刑法第80條。行政院明定,性侵害犯罪(包括強制性交、猥褻等)自犯罪成立日起,到被害人「年滿20歲前」的這段時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

以情節重大的性侵案件為例,追訴權時效為30年:

  • 修法前:若被害人5歲受害,追訴期在35歲屆滿
  • 修法後:追訴期將從20歲開始計算,可延續至50歲

行政院指出,這項調整,正是為了解決許多被害人在30歲左右才準備好報案,卻發現「時間已過」的制度性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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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仍訂20歲?給受害者更多喘息空間

雖然我國民法已於2023年將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但刑法此次修正仍以「20歲」作為計算節點。法務部說明,這是考量兒少性侵的心理復原歷程,往往比法律上的成年更漫長,因此採取較寬裕的設計,給予被害人更多時間與空間處理創傷。

此外,草案也同步修正刑法施行法,採取「程序法溯及既往」原則,只要案件在新法施行時,原本的追訴時效尚未完成,就可適用新制,避免修法反而壓縮既有權利,被視為許多潛在被害者的重要「生命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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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次長黃謀信表示,此次修法並非單純延長年限,而是從制度面理解兒少性侵的真實樣貌,「讓法律等被害人準備好,而不是要被害人追趕法律時鐘」。

全案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期待,能藉此全面強化兒少保護與社會安全網,讓更多沉默多年的傷痛,有機會被看見、被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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