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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子「棄父不顧」不給遺產!法院判定「遺囑有效」但依舊能繼承?

圖片來源:pexels
圖片來源:pexels

台灣日前通過「兄弟姊妹特留分」的遺產修改,讓相關話題備受討論,近期一起老翁因覺得兒子在自己病後「棄父於不顧」,留下代筆遺囑不留遺產給兒子,經法院判定「遺囑有效」但兒子卻沒有因此喪失繼承權?原來法院審理時認為是否真的虐待還是要看客觀狀況,不能「只憑感覺」!

老翁生前立下代筆遺囑,明載長子因父親生病後「出言不遜、棄父於不顧」,尤其點名當自己腳受傷無法行走時,兒子卻沒有幫忙買飯,刻薄又無情對父親構成重大侮辱或虐待,因此不得繼承其遺產。

老翁生前立下代筆遺囑有效。圖片來源:pexels
老翁生前立下代筆遺囑有效。圖片來源:pexels

案件進入審理後,兒子表示自己並非故意不照顧父親,而是因為自己罹患肝癌開刀住院,還有糖尿病及低血糖等健康問題,父親指控的「不顧」並非實情;另外他也主張,之後父親已經可以自行走路,自己也不是完全不關心,且父親當下並沒有表示不滿,不應只因為他沒有代買便當就構成虐待。

法院審理時認為,民法第1194條規定,老翁的代筆遺屬有3名見證人因此有效,但依據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繼承人若要因重大虐待或侮辱行為而喪失繼承權,除了被繼承人必須明確表示不讓其繼承外,客觀上也必須「確實存在重大虐待或侮辱」。

法院指出,所謂虐待,是讓被繼承人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侮辱則是損害對方人格價值的行為。是否達到「重大」程度,不能只憑自己感受,而應依一般社會觀念判斷。

法院對該起案件判決「不給的遺囑有效,但依舊能繼承」。圖片來源:pexels
法院對該起案件判決「不給的遺囑有效,但依舊能繼承」。圖片來源:pexels

在本案中,父親覺得被遺棄,但兒子自身健康狀況無法負荷且確實曾向家人言明,難以認定其行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程度,且其他繼承人也沒有提出兒子曾重大虐待或侮辱父親的證據,因此即使父親的遺囑有效,但法律上兒子仍不至於喪失繼承權,讓這起案件成為「不給的遺囑有效,但依舊能繼承」的特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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