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繫安全帶不只是為了自身的安全,更是基本的安全規範,但如果有特殊原因身體不適,該不該硬性遵守呢?在台南一名男子因化療植入人工血管注射座,無法長時間讓安全帶壓在左胸,才將安全帶暫時移到脖子後方,卻因此在國道上遭警方拍照開罰3000元,而在劉男提告後,法院認定屬合理免責,判決撤銷罰單。
國道上「安全帶繞頸後」遭罰,駕駛人喊冤
根據判決書說明,2023年11月16日下午,劉姓男子駕駛汽車行經國道1號南下路段,被警方拍下未依規定繫安全帶的畫面,警方認為他將安全帶繞到頸後,而非依規定從肩膀斜跨胸口扣緊,隨即依規定移送台南市交通局裁罰3000元。
劉男說明,自己因癌症接受化療,左胸植入人工血管注射座,一旦安全帶長時間壓迫,會造成刺痛與不適,為了減輕壓迫,他在行駛途中才將安全帶移到脖子後方,時間僅維持3至5分鐘,之後仍回復正常繫法,他強調並未解開安全帶,只是稍微調整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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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堅持違規、法院調查認定免責
台南市交通局表示,警方蒐證照片清楚顯示劉男安全帶繞到頸後,確實未依規定斜穿胸前,因此裁處並無不當,交通局主張,相關規定為了行車安全,不容忽視。
審理過程中,法院函詢國立成功大學醫院,醫院證實劉男因化療於左胸植入人工血管注射座,醫囑建議避免長時間左肩受壓。法院指出,行政義務必須考量「期待可能性」,當一個人因特殊醫療狀況確實無法遵守時,不應強制要求。依據《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第5條第1款,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者,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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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強調「依法應寬容」
法官認為,劉男的行為雖表面上未依規定繫帶,但因身體特殊情況,與規定存在直接衝突,屬於阻卻責任事由,交通局未審酌完整情狀便逕行裁罰,於法未洽,因此判決撤銷罰單,劉男免繳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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