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街頭對陌生人示愛,小心跨越法律紅線!台中市豐原區一名靠資源回收維生的廖姓男子,因在公車站對一名陌生女子悄聲告白「我喜歡你」,導致對方驚嚇報警。台中市政府社會局調查後認定性騷擾成立,依法裁罰2萬元。廖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日前遭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判決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公車站突襲示愛,陌生女驚恐傳訊向母求救
判決書指出,這起被形容為「最含蓄的性騷擾」事件發生於2024年(民國113年)9月9日下午5時許。當時該名女子正在豐原區中正路的公車站牌前等車,突然察覺廖男在附近徘徊並不斷直視、觀察她。
隨後,廖男故意繞到女子身旁,並以極近距離小聲對她說:「我喜歡你。」突如其來的舉動讓素不相識的小美感到極度害怕與不舒服,當下立刻傳訊息向母親求救,並隨即前往派出所報案。
廖男在接受警方詢問初期,曾坦承因為覺得對方很乖巧、心生好感,才會用「很友善的語氣」向對方說「我喜歡你」,甚至承認先前就曾對該名女子揮手示好。
然而,案件進入行政訴訟階段後,廖男卻大肆翻供,辯稱自己當時只是在公車站附近徘徊撿拾回收物或殘餘食物,並在眼鏡行前看鏡面、做額頭貼片,堅稱絕對沒有靠近對方,更沒有開口說話,請求法院撤銷原處分。
法官勘驗監視器,認定「非自願追求」已違法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法官當庭勘驗路口監視器畫面,發現廖男原本站在騎樓盯著女子,隨後刻意繞到變電箱及座位區等處,長時間逗留並近距離觀察對方,與女子指控的受擾過程相符。此外,法院播放廖男在警詢時的錄音光碟,證實他確實親口承認過告白行為。
法官審酌,女子與廖男素不相識、無冤無仇,根本沒有誣陷動機,且其案發後第一時間傳訊給母親並報警,完全符合一般性騷擾受害者的反應。
法院判決要旨《性騷擾防治法》之成立,是以「損害他人人格尊嚴」、「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等主觀感受為構成要件,其中便包含違反他人意願的跟蹤、觀察或「不受歡迎之追求」。
法院認定,廖男的行為已遠遠逾越陌生異性正常的互動分際,確實造成女子心生畏懼並影響正常生活,構成該法所稱「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因此,台中市政府社會局裁處2萬元罰鍰並無不當,廖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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