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當代社會中,性犯罪往往是最能引發大眾集體憤怒與焦慮的議題。每當重大性侵或偷拍案件曝光,輿論場上便會充斥著「判太輕」與「加害者是社會毒瘤」的強烈譴責,進而衍生出要求引進鞭刑、化學去勢等「身體刑」的呼聲。
為了釐清這些情感宣洩背後的理性盲區,由博恩主持的節目《博音》特別邀請中正大學犯罪心理學教授戴伸峰老師,從犯罪心理學與法學實務的視角,深度剖析大眾對性犯罪的 3 大迷思,並探討現代文明社會為何絕不能走向肉體處罰的回頭路。
迷思1:加害者都是「陌生人」與「暗夜惡狼」
大眾對性犯罪的首要迷思,是習慣將加害者想像為潛伏在暗夜巷弄中的「陌生惡狼」。然而,根據臺灣內政部警政署與各國犯罪防治統計,高達八成的性侵害案件其實屬於「熟識性侵」,在 18 歲以下的受害者中,熟識加害者的比例更高達九成。
這些加害者往往是受害者的同學、同事、朋友或伴侶,甚至有將近一半是血脈相連的家人或親屬。這種熟識關係往往伴隨著信任解體與權力不對等,這也是為何在 me too 運動中,許多受害者需要跨越數年甚至數十年,才能對身邊握有資源或情感羈絆的加害者提出控訴。
迷思2:加害者是因為「性慾無法宣洩」才犯罪
是將性犯罪歸咎於「性慾無法宣洩」的生理衝動。坊間常延伸出似是而非的論點,認為讓潛在加害者多看A片自行解決,或合法化性產業提供宣洩管道,就能降低犯罪率。但戴伸峰老師從犯罪心理學的調查中揭露了更醜陋的真相:性犯罪者追求的根本不是性交本身。
以偷拍犯或暴露狂為例,他們在犯罪的每一個微小階段都在獲得正向酬賞,無論是開啟隱密鏡頭時的心跳加速,還是看見被害者驚慌失措的反應,甚至是事後反覆觀看這些戰利品,都能為其帶來滿足;除此之外,性犯罪的核心本質往往是「掌控感」與「資訊與權力不對等」所帶來的病態優越感。加害者著迷於「我知道你在幹嘛,但你不知道我在看你或碰你」、「我能讓你害怕、恐懼」的支配快感。
迷思3:刑罰判太輕
大眾的第三個迷思,則是認為性犯罪屢禁不止是因為「刑罰判太輕」。當大眾看到矚目案件最終僅判刑幾個月或一兩年時,常憤慨法律在保護壞人。對此,戴老師直言法律在實務操作上有其難以跨越的結構性局限。
首先是實體創傷與情緒創傷的落差,傳統刑法習慣量化財產損失或肉體傷殘等實體損害,然而性犯罪帶給被害者的往往是一輩子的精神創傷與痛苦記憶,而這種心理層面的毀滅性打擊,極難在現行法律上被轉化為具體的刑期年數。
此外,刑罰裁量必須遵守比例原則,在臺灣的刑法結構中,殺人罪距離死刑或無期徒刑已有特定距離,若將非剝奪生命的性犯罪刑期無限上綱,將會破壞整個法體系的平衡。因此,大眾感受到的判太輕,本質上是現代法律理性框架與大眾樸素正義感之間的結構性落差,而非單純的法官縱容。
為什麼不能以牙還牙?
從法理與犯罪防治來看,肉體施加痛苦的「身體刑」早已被現代文明摒棄,主要基於三個核心維度。
1. 國際法約定
首先在法理層面,現代法律的基石是維護人類尊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便明確禁止任何殘忍、不人道或侮辱性的酷刑。
2. 催生「報復心態」
其次在犯罪防治層面,純粹的肉體處罰對深層的心理扭曲毫無療效。身體刑帶來的極端羞辱感不會讓加害者大徹大悟,反而會在他們心中種下更深的反社會種子,使其出獄後衍生出手段更殘暴的二次報復性犯罪。此外,性犯罪者常內建將責任推給被害者的「強暴迷思」,這種錯誤的認知程式無法靠鞭笞打破,唯有透過長期的精神醫學介入、認知行為治療與刑後強制治療,才有可能重建其道德邊界。
3. 誤判後無法逆轉
最後在程序正義層面,司法體系必須面對無法逆轉的誤判風險。自由刑若發生誤判,國家尚可用補償金彌補失去的時間,但身體刑造成的肉體殘缺與永久性疤痕是完全不可逆的。尤其性犯罪多發生在隱密空間,極依賴言詞證據與心理評估,若引入身體刑,一旦發生冤案,將對無辜公民造成永遠無法挽回的肉體與心靈摧殘。
犯罪學的終極目標是減少下一個被害人,而非精緻化折磨加害者的手段。面對性犯罪,唯有告別情緒化的重刑迷思,將資源投入性別平權教育、安全空間動線設計、健全的精神病理研究以及更完善的被害者心理復原機制,才能用理智為社會編織出一張真正安全且文明的保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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