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市一名超商徐姓女店員,因在連續工作近 18 小時、身心極度疲憊下,值大夜班時沖泡了一杯價值 75 元的燕麥奶拿鐵飲用卻漏未結帳,遭店長調閱監視器報警。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處女員工有期徒刑 3 個月。
不過,全案再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二審罕見在判決書中「火力全開」,重批連鎖超商享有 24 小時營運的龐大經濟利益,卻轉嫁繁重「組合勞動」壓榨廉價勞工,甚至將國家司法工具化作為私人威嚇手段,改判徐女無罪確定。
超時超時再代班!24小時內狂操18小時
判決書指出,徐姓女店員案發前一日已先上了早上 7 點至下午 6 點、長達 11 小時的早班。下班後,因男友苦苦央求,她又在毫無新進薪資的情況下,義務「無薪」於翌日凌晨前往北投的分店支援大夜班。這意味著徐女在短短 24 小時之內,累計工作時數高達 18 小時。凌晨 4 時許,處於生理低谷的徐女為了提神,走向咖啡機製作了一杯 75 元的燕麥奶拿鐵並當場飲用,卻因精神耗弱漏未即時進行結帳程序。
陳姓店長隨後調閱監視器發現此事,認定徐女「擅自拿取飲品原料、未結帳即飲用」,在雙方協商未果後,店長悍然提告,向台北市警局北投分局控告其竊盜與業務侵占。
店方堅持提告,一審法官認「動作流暢」判 3 個月
徐女在法庭上堅決否認有不法意圖。她強調,自己在該超商體系早就在案發前,一口氣預購並寄杯了 32 杯燕麥奶拿鐵,案發當下仍剩餘 26 杯未兌換,自己根本沒有動機去貪圖 75 元的咖啡。更何況,她同日清晨 6 點肚子餓購買薏仁漿時,都有正常刷條碼、使用雲端發票載具結帳。她坦言,當時大夜班僅有她一人值班,體力與精神已達崩潰極限,純屬行政程序的作業疏漏。
然而,一審士林地檢署與士林地方法院採信檢方觀點。檢方勘驗 1 分 13 秒的監視器畫面後,認為徐女製作咖啡時「動作流暢自然、井然有序,未見精神恍惚」,且當時櫃檯無人等待結帳,卻唯獨漏掉最基本的結帳,顯違常情。一審士林地院因此依「業務侵占罪」判處徐女有期徒刑 3 個月,得易科罰金。
高等法院逆轉改判無罪!
案經徐女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後,徹底推翻一審邏輯,改判無罪,並在判決中提出精闢的論證。高院法官特別引用心理學與神經科學的「記憶系統分類」駁斥一審。法官指出,「製作咖啡」屬於熟練後的程序性記憶,大腦幾乎不需要耗費認知資源就能流暢完成;而「結帳」則是需要執行功能介入的決策行為。檢方將「身體動作流暢」直接等同於「精神狀態完全正常」,在邏輯上屬於嚴重的跳躍推論。
第二,台灣超商五花八門的24小時便利服務,全建立在「萬能店員」的廉價勞力上。店員在極低薪資下,被迫承擔爆炸性成長的「組合勞動」(包括結帳、清洗咖啡機與熟食設備、進貨點交、鮮食上架、環境與廁所清潔、報廢品處理等)。
勞基法明文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然而超商大夜班多採單人值班,凌晨 3 點至 5 點又是人體生理低谷,注意力極易渙散。員工隨手拿取提神飲料,預設指令可能是「稍後趁空結帳」或「下班一併結帳」,極易因突發店務被打斷。刑法業務侵占罪並不處罰過失犯。
法官更火大加入旁論,痛批連鎖超商、檢察官及一審法院。認為雇主一邊享受 24 小時營運的龐大商業經濟利益,卻未提供符合勞基法的休息配套。出了失誤,不檢討內部勞動環境,反而為了一杯 75 元、且員工早已寄杯的拿鐵興訟,企圖拿刑事起訴來威嚇勞工,「將國家司法工具化,當作私人企業威嚇、報復勞工的手段。」
而起訴的檢察官則「一味追求訴追定罪」,一審士林地院則「缺乏同理心」,未能體察社會底層勞動者的真實困境,一味躲在冰冷的法條背後進行脫離現實的邏輯推演。
判決書最後更引述東西方法諺,強調「法乃至善與公平之藝術」,司法實踐應落實真正的公平。此案最終改判徐女無罪,且不得上訴,全案定讞。




.p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