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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家出錢蓋樓供讀書!窮僑生翻身當高官卻外遇生女,逼妻離婚還威脅斷生活費

圖片來源:pexels(示意圖)
圖片來源:pexels(示意圖)

一段從教會相識、相知到攜手打拚數十年的婚姻,最後竟演變成外遇、生女與訴訟收場。高雄一名年薪超過400萬元的中央部會高階官員,被妻子控訴在事業有成後長期婚外情,甚至與外遇對象育有一名已超過10歲的女兒。案件近日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小三須賠償50萬元,但丈夫卻因法律時效問題免於賠償,引發外界熱議。

隻身來台求學,岳家一路資助栽培

根據判決內容,男子1981年間以僑生身分來台求學,當時經濟狀況並不寬裕,因在教會認識妻子後結為連理。女方家人不僅接納這位異鄉青年,還長期提供經濟與生活上的協助,甚至為了讓他專心進修,特地擴建娘家住宅供其居住與讀書。

婚後,妻子幾乎將人生重心全數放在家庭與丈夫事業上。無論是赴美、赴英深造期間的陪伴照顧,或是面對家中長輩罹癌時的家庭責任,都由她一肩扛起,希望丈夫能沒有後顧之憂地發展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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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exels(示意圖)

從窮學生一路升官,年薪突破447萬元

在家人的支持下,男子學歷與仕途一路攀升,進入公務體系後逐漸晉升高階主管職位,曾擔任中央部會主任秘書等重要職務。判決指出,他2019年的年收入已達447萬餘元,成為外界眼中的成功人士。然而就在事業巔峰之際,夫妻感情卻逐漸生變。

離婚官司揭真相,竟早已外遇生下私生女

妻子指控,丈夫自2016年起無預警離家,婚姻關係名存實亡。2019年雙方處理離婚事宜時,丈夫甚至當著女兒面前要求簽署離婚協議,若不配合便停止提供生活費,讓家人承受極大心理壓力。

更令她震驚的是,在後續離婚訴訟過程中,才逐漸發現丈夫其實早已與另一名女子交往多年,甚至育有一名已超過10歲的女兒。換句話說,婚外情關係持續時間可能長達十餘年之久。

為何丈夫免賠?關鍵卡在「2年時效」

本案最受關注的並非外遇事實,而是法律上的求償時效問題。依據我國民法規定,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被害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即會消滅。

法官審酌相關訴訟資料後認為,妻子其實早在2019年的離婚訴訟文件中,就曾提及丈夫外遇並育有子女的情況,因此對丈夫本人而言,請求權已超過2年時效。換言之,即使法院認定外遇事實存在,法律上仍無法再向丈夫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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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exels(示意圖)

小三身分直到閱卷才確認,因此仍須負責

至於婚外女子部分,法院則有不同看法。法官指出,妻子雖然知道丈夫有婚外情與私生女,但直到2024年閱卷時,才正式掌握該女子的真實姓名與具體身分,因此對該女子的求償權尚未超過法定時效。

法院認定,女子明知對方已婚,仍與其長期交往並生育子女,已明顯侵害原配配偶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總損害100萬,最終只判賠50萬

橋頭地院認為,本案婚外情持續多年,且育有子女,對原配造成極大精神痛苦,情節確實重大,因此認定合理賠償金額應為100萬元。

不過由於丈夫部分的賠償請求權已因時效消滅,在連帶賠償責任計算下,最終僅剩婚外女子須負擔一半責任,因此判賠5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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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exels(示意圖)

法律專家提醒:發現外遇別拖太久

本案也再次凸顯侵害配偶權案件常見的時效問題。許多民眾誤以為只要掌握外遇證據,未來任何時間都能提告求償,但實際上從知悉外遇事實與加害人身分開始,法律便可能啟動時效計算。一旦超過法定期間,即使法院認定外遇事實存在,也可能因請求權消滅而無法獲得賠償。

因此若掌握配偶外遇相關事證,通常建議盡快尋求律師協助,評估蒐證與提告時程,以免錯失法律保障自身權益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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